五洲律师事务所:工伤保险待遇与哪些不可兼得,哪些又可以?

发布时间:2024-08-20人气:23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的待遇。主要包括医疗待遇、伤残津贴、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的发放,旨在减轻工伤职工和家庭的经济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


工伤保险待遇与哪些待遇不可兼得,又与哪些待遇可以兼得呢?


不可兼得的待遇如下:

1、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这意味着,工伤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能同时享受工伤保险伤残津贴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与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工伤职工在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期间,不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这是为了避免重复领取待遇,确保社会保障资源的合理分配。

可以兼得的待遇如下:

1、工伤保险医疗待遇与其他医疗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期间,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医疗待遇和其他医疗保险待遇。但需要注意的是,已从其他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再重复支付。


2、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如符合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可以同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失业保险待遇与伤残津贴的总额不得超过工伤职工原有工资。

四、总结

工伤保险待遇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操作中,工伤职工需要了解各项待遇的兼得情况,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相关部门也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提高工伤职工对政策的知晓度,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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