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女士在乘坐公交车时,于站点下车。正当她准备穿过马路时,被一辆后方驶来的小车撞倒,导致王女士受伤。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介入调查。经认定,小车司机在行驶过程中存在疏忽,未注意到前方有乘客下车。公交车司机在停车时,也并未将车辆完全停稳,且未打开警示灯。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将根据事故现场、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后方的小车司机在行驶过程中存在疏忽,未注意到前方有乘客下车,也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存在相应的过错。
王女士可以依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交车司机、小车司机及相应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的法律依据如下: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公交车司机在停车时未能确保乘客安全,小车司机在行驶过程中存在疏忽,均应对事故承担责任。同时,本案也提醒公交车司机和小车司机,在行车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驾驶。
有问题,找五洲,让你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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