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与王女士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在提交离婚申请后,他们进入了为期30天的离婚冷静期。
在冷静期期间,李先生与一位单身女性产生了感情,并发生了关系。王女士得知此事后,认为李先生在婚内出轨,要求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予以考虑。
我国法律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个期限被称为离婚冷静期,其目的是给予夫妻双方更多时间考虑是否真的需要离婚,避免冲动行为。
而婚内出轨,通常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第三者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离婚冷静期期间,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尚未正式解除,从法律角度讲,他们仍然是夫妻。因此,在此期间,夫妻双方仍然有义务遵守婚姻法的规定,维护婚姻的忠诚。
李先生在冷静期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从道德层面来看,可能被认为是对婚姻的不忠;但在法律层面,是否构成婚内出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相关的法律依据如下: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对于处于离婚冷静期期间的夫妻双方来说,仍然在婚姻的存续期间,仍应继续遵守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尊重婚姻关系,避免因一时的放纵,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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