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俗称“老赖”,这个名单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失信黑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那么可能有人会问了,一旦被列入失信黑名单中,要背负一辈子“老赖”的名声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先不考虑时效性,通常来讲当被列入失信黑名单之后,只有积极履行相应的义务,就能够提前被移出黑名单,失信的坏名声并不会跟随一辈子。
另外,法律还规定了禁止将未成年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对于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和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也不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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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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