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律师事务所:离婚当天的借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发布时间:2024-01-21人气:16

一年前,小李管朋友借了一笔钱,约定三年后偿还,并出具了借条,朋友也用微信转账,将这笔钱给了小李。


今天,小李又因为要处理一些事情再次向朋友开口,承诺等一年前的借款到期了一块还,朋友上午借给他之后,他下午就去跟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


后来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小李却人间蒸发了,无奈之下朋友只好把小李和他的前妻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偿还欠自己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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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小李的前妻却觉得很冤,首先自己并不知道小李借钱的事,一年前到现在前妻也没有花过小李一分钱,其次自己已经与小李离婚了,这笔债务自己也需要偿还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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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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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案件本身,虽然借款的后一部分是离婚当日的借款,但双方均不能证明离婚与借款的顺序关系,且两次借款均只有小李一人的签名,前妻并未对借款予以追认,朋友也无法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所有借款应由小李一人承担,前妻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有问题,找五洲,让你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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