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难免有帮别人看管物品、或者让别人帮自己看东西的时候,一般都是朋友或者陌生人之间,免费帮忙看一会。那么如果这个时候东西丢了,帮忙看管东西的人,应该担责赔偿吗?
无偿帮别人保管财物,东西因为保管不善被毁或者丢失了,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保管人,可以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保管人不能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比如别人交给你保管的东西,你临时有事走了,必须告诉当事人,你把东西交给另一个人保管了。如果你没有告诉当事人,直接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了,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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