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的父亲前一阵子因病去世,小王和姐姐怀着悲痛的心情料理完了父亲的后事,带着父亲留下的遗产,开始了全新的生活。
但是新生活还没有开始,银行的人就上门讨债了。原来父亲生前帮助朋友担保了一份借款协议,但是协议到期借款人却拒绝还款,于是银行就将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继承人都列为了起诉对象。
那么你觉得长辈生前作为担保人,在去世之后,姐承认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可能很多人都觉得这是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因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由于小王的父亲生前为朋友做了担保,因此具有担保义务,但由于借款人没有按时还款,因而担保义务就会变成担保债务。
小王和姐姐作为老王的继承人,那么就有权利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该承担的税款和债务,而且本案中的遗产数目远大于借款数目,因此小王和姐姐应当偿还。
但是,本案中的还款日期比老王去世的时间要晚,因此老王在去世时仍然只具有担保义务,并且这份义务也随着老王的去世而消灭,并不会变成担保债务转移给继承人。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对于小王和姐姐的主张不成立,小王和姐姐也无需承担偿还责任,所有的责任由借款人承担。
事实上本案存在一定的争议性,对于此案的判决完全凭借法官对于法律的理解,在不同的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所以最好的办法还是“担保有风险,担保要谨慎”。
有问题,找五洲,让你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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