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由此可知,自首是一种借由主动坦白罪行从而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一种方式,那么不禁有人要问了:“自首的人一定都会被从轻处罚吗?”
这还真不一定。认定自首犯罪分子的量刑,一般只要不是罪大恶极的极端犯罪行为,都会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条件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但要是说自首一定会减轻处罚,就太过于绝对了,只能说减轻处罚的的可能性会很大,但如果有犯罪情形特别严重等情况,即使自首也不能从轻处罚。
正因如此,我国对于自首情形有着严格的标准,犯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算是自首: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待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待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待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其他符合自首的立法宗旨,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如果是特殊自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所以不要妄图将自首作为逃脱惩罚的挡箭牌,正所谓“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遵纪守法才是唯一出路。
有问题,找五洲,让你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管理员
该内容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