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小王听从公司的安排加了小李的微信,并接收了小李转账过来的10000元,转账备注显示为“借款”,小王在接收这笔钱以后,马上就转到了公司的账户上,并渐渐遗忘了这件事。
没成想几个月以后,小李突然发来微信要求小王偿还之前转账的10000元,小王以需要请示公司为由拒绝了偿还,小李因此将小王告上了法院,申请偿还这笔钱,并附带利息。
那么,小李的请求会被法院接受吗?转账时备注的“借款”信息,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中的小王和小李两人并不相识,期间小李所能出示的证据仅为备注为“借款”的转账记录,因为该备注是一种单方面备注,如果小李不能出示其他证据,那么法院很难支持小李的诉求,大概率会被驳回。
而小王虽然是款项的接收人,但其只是按照公司的要求照办,这笔款项最终也并没有归小王所有,在小李出示有力证据之前,并不能认定二人存在借贷关系。
我国的《民法典》已经对有效的借款合同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借出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相关规定签署借款合同,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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