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指侦查机关对未被羁押的嫌疑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
传唤并不是拘传的前置程序,这代表不经传唤也可以直接进行拘传。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的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如果嫌疑人抗拒拘传,侦查人员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这一规定体现了拘传的三个必要条件,即拘传适用的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必须已经两次传票传唤;被告虽无正当理由但拒不到庭。
同时根据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嫌疑人。传唤、拘传嫌疑人,应当保证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虽然同为强制措施,但拘传和拘留也是存在很多区别的:
1、拘留需作出拘留决定书,拘传需发拘传票;
2、拘留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拘传由执行员直接送达被拘传人;
3、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但是,拘传没有次数的限制,只要符合拘传的条件可以多次适用。
4、执行过程中的拘留只要具备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情形,就可以适用。而拘传适用于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情况。
5、被拘留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被拘传人没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6、拘留的期限为1—15天,而拘传则以被执行人到达指定地点接受审查或者询问为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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