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进步,合同从最早的纸质,逐渐走向了电子化的进程,与传统合同相比,电子合同作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更加的简单方便且易于保存。
不过相应的问题也随之出现:具备什么条件才能称得上是电子合同,什么样的电子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呢?今天五洲律师事务所就为大家答疑解惑,一起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由此可见,电子合同是具有和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另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电子合同的签订,行为人应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的内容要合乎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
电子合同还离不开一项重要的内容,那就是合法的电子签名,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才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评判电子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全方位的审查,在这一点专业的律师会给你最准确的建议。五洲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化综合型法律服务机构,多年来始终恪守着勤勉尽责、竭诚服务、追求公正的宗旨,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用法律的武器捍卫您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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