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发速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更多的聚焦在了网上,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往往被侵权人与侵权人之间的聊天记录,可能就是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
那么问题来了,这些互联网上的聊天记录,真的可以当作证据,发挥法律效力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均属于电子证据。
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还应当提供原件,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
不过聊天记录想要成为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还需要满足以下几点:
第一,聊天记录必须具有真实性,即必须是能够证明真相的,双方都知晓的内容,是不依赖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应该是在正常民事活动中形成的对话内容;
第二,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关联性,即聊天记录必须与侵权案件本身存在逻辑上的联系,能够反映案件的真实样貌,成为必要的审判作证;
第三,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即聊天记录的形式和获取的手段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为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必须要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比如使用胁迫、诱导或者伪造、窃取等违法手段取得的聊天记录内容,不能作为证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总之,证据作为审判的重要依据,在法律上有着较为严格的评判标准,如果你不知道手头上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益,五洲律师事务所将以专业的法律储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细致周到的服务解决您的后顾之忧,依法捍卫您的合法权益,是我们以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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