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是一对夫妻,婚后育有一子。一次偶然,李某发现张某与一名女子有不正当关系,双方因此发生争吵。
后来张某承认出轨事实,但表示只是一时冲动,愿意改正。然而,李某无法接受,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在诉讼过程中,李某提出张某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应当少分财产。
在本案例中,张某的婚内出轨行为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婚内出轨依然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财产分割:在离婚诉讼中,出轨方可能会在财产分割上受到不利影响,法院可能会根据出轨程度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出轨方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
相关的法律依据如下: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婚内出轨正是婚姻中的重大过错。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婚姻忠诚的重视,以及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保护。因此,夫妻双方都应恪守婚姻忠诚的义务,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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