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拥有严重的选择困难症,每次要做什么总是会纠结好久,他自己也没有任何办法,就算因此把自己陷入困扰中,也没有办法改变丝毫。
这天,小王在超市里买东西的时候选择困难症发作了,在一个货架前停留了好久,甚至引起了服务人员的关注,最后因为种种原因,小王并没有购买就准备走出超市。
没想到在门口遭到了服务人员的阻拦,原来服务人员在小王走后清点了一点货架,发现缺少了一件产品,在货架前驻足良久的小王成为了第一嫌疑人。
那么,超市误认为消费者有盗窃的行为,可以要求消费者配合搜身,摆脱嫌疑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即便有确切证据,超市人员也并不具备搜身检查的权利,正确的做法是及时报警,等待警方的处理,而不是自作主张,搜身消费者。
有问题,找五洲,让你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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