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约定一方向另一方借用一定数量的款项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合法、有效、受保护的民间借款合同,应当遵循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公平原则。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不仅如此,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往往还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1、针对无效的借贷合同而言,如果合同尚未履行,则不得履行;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取得借款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返还借款。
2、如果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将给当事人带来了损失,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是合同双方的过错造成的,则由双方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3、如果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收缴;如果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于赌博、贩毒、走私等违法行为的,还会对借款本息进行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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