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丽的男朋友为了表达自己对于小丽的感情,就以结婚为前提为小丽购买了当地的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写的是小丽的名字,并且也到相关单位做了登记。
之后二人便开始了同居生活,可是在同居的过程中小丽却发现二人无论是性格还是生活习惯都有很大的不同,并且难以相互迁就,矛盾不断。
终于忍无可忍的小丽决定与男朋友分手,男朋友几次试图挽回都被小丽拒绝,无奈之下男朋友要求小丽将房子还给自己,小丽却说房子是男朋友自愿为自己购买的,,房产证上是自己的名字,并且做了登记,拒绝归还。
那么,对象在恋爱期间送给自己一套房,分手了以后需要还回去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案中男朋友给小丽购买的房子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虽然办理了登记,房产证上写的也是小丽的名字,但该赠与的成立是有条件的,也就是小丽与男友结婚。
最终的结果显而易见,小丽并没有完成赠与合同所约定的条件,因此小丽的男朋友可以撤销赠与,拿回房产。
谈恋爱是一段很特殊的时期,这段时间内情侣双方并未确立婚姻关系,且也会伴随着金钱和礼物的赠与,特殊金额的转账、红包等属于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一般不予退还;但以结婚为条件的大额支出,一旦赠与条件没有达成,赠与方可以要求撤销赠与,请求对方返还。
有问题,找五洲,让你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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