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月小李刚刚入职了一家公司,凭借出色的业务能力,小李很快就获得了提前转正的机会,可是在转正的前几天,小李被外派出差了。
在出差的这几天内,小李发现了现在公司的很多弊端,再三权衡之后决定辞职,可是公司却以已经签订了转正合同为由不允许小李立刻离职。
但是小李很奇怪,自己明明被外派出差了,并没有签订转正合同,这份合同究竟是谁签订的呢?自己毫不知情也并没有亲自签订的合同真的具有法律效力吗?
在小李详细询问之后才得知,自己的转正劳动合同是由人事代签的,并且并没有通知自己,自己也毫不知情,如果现在小李离职需要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根据法律的规定,没经本人同意代签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经过本人追认的除外;第三人未经当事人的授权用其名义代签合同,合同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使用其名义的第三人承担;当事人授权第三人代签的、当事人虽不知情但事后仍对该合同进行追认的,代签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案例中的小李并不会受到合同的约束,经过人事代签,本人不知情也没有追认的合同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有问题,找五洲,让你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管理员
该内容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