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和小王都是二婚,婚后都和对方的子女关系不错,一家人经常其乐融融的聚在一起,旁边的邻居根本看不出来这是一个“重组之家”。
可是好景不长,几年后,小李和小王年纪越来越大,身体也越来越不好,不久之后就双双感染了一种疾病,没几天就撒手人寰了。
由于没有来得及立下遗嘱,二人留下的房子如何分配的问题就犯了难:小李的孩子认为这房子是小李生前购买的,自己理应继承;但是小王的孩子也认为小李与小王已经结婚,这套房子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也应该分得一部分。
就这样,因为房子的继承问题,曾经其乐融融的家庭不复存在,两个孩子的关系变得剑拔弩张,谁都不肯退让,直至最后闹到了法院。
那么,二婚夫妇的房子,将来究竟哪一方的子女才有继承权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按照法律的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小李与小王二人的子女均属于对方的继子女,是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在没有留下遗嘱的前提下,这套房产应该由双方的子女共同继承。
虽然房产是主要的财产,但亲情同样重要,尤其是“重组家庭”,其乐融融的家庭氛围不应该因为房子而变得冷淡甚至敌视。
有问题,找五洲,让你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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