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律所:丈夫未经妻子同意,用共有房屋为他人提供担保,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3-12-17人气:44

夫妻之间存在紧密的人身以及财产关系。那么,如果丈夫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该承诺对妻子是否有效呢?

 

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丈夫在没经过妻子即财产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用共有房屋为他人提供担保,系无权处分,事后妻子对此也没有追认的话,该承诺就是无效的,对妻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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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的这种担保行为,通常应将其认定为个人债务,由丈夫以其个人财产,而非家庭财产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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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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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应该做到彼此尊重、互相理解,像处置房子这种大额资产,应当取得另一方同意,有利于家庭和谐。而且,在房屋为共有的情况下,签合同时应尽量让共有人一起到场签订协议,这样可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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