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与陆先生家是邻居,几年前因为一点小摩擦,导致邻里关系陷入了僵局,而在摩擦中吃亏的陆先生总想伺机寻求报复。
于是,陆先生伙同陈女士不务正业的弟弟,用陈女士的笔迹伪造了一张借款欠条,并以此为要挟要求陈女士按照借条内容执行。
陈女士虽然心知肚明自己从未向陆先生借过钱,但是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字迹也是自己的,她很担心自己会不得不还这样一笔莫须有的债务。
那么,法院会仅仅凭借借条,就确认当事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事实上,借贷关系的发生,在法律上应该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其中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而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
回到案例本身,虽然存在一张真假难辨的借条,但如果当时双方没有款项的实际交付,则无法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无论原告还是被告,主张一方需要拿出相应的证据为借贷提供更加充分的支持,否则诉求将会被驳回。
随着科技的进步,法制的完善,每个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了空前的保障,既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给坏人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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