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释:
一、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进一步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上述“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住房公积金的性质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职工增加的住房工资,属于职工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在结婚前已经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则通常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此外,如果夫妻双方有特别约定,也可以按照约定处理住房公积金的归属问题。
四、离婚时的分割方式
在离婚时,如果夫妻双方对住房公积金的分割存在争议,可以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将根据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由于公积金不能随意提取,可以采取折价或者财产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如果双方都有公积金,可以先计算总额,再按照财产分配比例折算。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分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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