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案件屡见不鲜。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风气,还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刑事责任分为三个档次:
1、一般情况下,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打击淫秽物品犯罪,有利于净化社会环境,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由于淫秽物品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具有严重危害,打击此类犯罪,也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我们要充分认识其危害性,依法严厉打击,共同维护社会风气,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让人民群众自觉抵制淫秽物品,共创和谐社会。
有问题,找五洲,让你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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