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盗窃罪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犯罪行为。那么,盗窃罪究竟如何构成?立案标准又是多少呢?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此可见,盗窃罪的构成有以下几种情况: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2、多次盗窃;
3、入户盗窃;
4、携带凶器盗窃;
5、扒窃。
关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如果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下,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也可以适当降低:
1、盗窃公私财物,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2、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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