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最近觉得身体不舒服,就请假去了医院,准备做一个全面的检查,果然在体检后发现了身上的毛病,于是就开始住院接受治疗。
在结束了一上午的输液之后,小张想要出门活动一下筋骨,可是没想到却在病房门口摔倒,导致了严重的摔伤。
原来当天保洁清洁完楼道以后,可能是拖布里的水太多,医院提供的一次性拖鞋又不防滑,最终导致了小张的摔伤。
知道真相的小张找到医院方面希望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但医院只愿意为小张提供免费的治疗,并不想赔偿,于是小张就将医院告到了法院。
那么,病人在住院期间受伤了,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医院对住院的病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在医院住院过程中摔倒受伤的,如果医院本身存在过错,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张的摔倒是因为医院楼道的水渍,且刚拖完的地板并没有相应的警示标志,而且医院为病人提供的拖鞋也并不具备防滑功能,这才导致了小张的摔伤,因此医院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对小张因此受到的损失做出相应的赔偿。
有问题,找五洲,让你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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