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通常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
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
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作为一种特殊契约,有人认为居间合同当事人不负有严格的合同义务,但也有人认为居间合同为准委托合同,适用有关委托的一般规定。
那么,居间合同可以撕毁吗?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不难发现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当中介公司出具对方不在约定时间签订买卖合同或提出不合理要求,造成不能签订买卖合同的书面证明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此时就可以撕毁居间合同,选择修改或者另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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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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