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和小丽因为生活的琐事决定结束这段婚姻关系,并在离婚协议中将二人仅有的一套房子赠予了唯一的女儿,之后便分道扬镳了。
几年后,小明再婚,并与现在的妻子生育了一个儿子,为了对自己的儿子负责,便想到了当初赠与女儿的那套房子,只是房产证在女儿手里,并没有过户。
虽然觉得对不起女儿,但最终还是找到了女儿商量此事,谁知女儿并不同意,还将小明和小丽告到了法院,要求办理过户,真正成为房子的主人。
那么,离婚协议将房屋赠与独生子女之后,如果再婚了也后悔了,那么这套房子是否可以要回来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
虽然赠与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有权利撤销,但是案例中的赠与并不是普通的赠与,而是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与离婚协议互为前提,互为结果,且经过公证,如果在订立时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是不能够撤销的,如果可以随意反悔,撤销,难免会破坏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因此法院只会依法驳回撤销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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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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