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律师事务所: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需要清偿债务吗?

发布时间:2023-10-07人气:55

小张和小李是一对夫妻,不幸的是小张不久前发生了一起事故,失去了生命,小李不得不独自支撑起家庭的重任。


可是没想到屋漏偏逢连夜雨,小张生前曾经背着小李借过一笔钱,这笔钱不仅小李并不知情,也没有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可如今债主却说小李和小张是夫妻,这钱一定要让小李来偿还。


那么,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需要清偿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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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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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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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案例本身,小张生前的债务小李并不知情,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李不需要替小张偿还;但从另一方面,小李如果选择继承了小张的遗产,那么就有责任替小张偿还欠款;若小李放弃继承小张的这部分遗产,那么小张这部分遗产则会用于偿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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