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本应该是最亲密的关系,但是有时也会出现“故障”。
有这样一个案例,丈夫欠下了巨额赌债,对方要求妻子来还债,否则将起诉没收夫妻共同财产。
在传统的观念里,有“父债子还”、“夫债妻还”的说法,今天我们就聊聊丈夫欠的债,妻子要不要一起还。
夫妻一方必须要为另一方偿还债务吗?不一定!这涉及到一个债务的产生问题。我们一起看看民法典怎么界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若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五洲有话说:赌债是不能界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即使对方起诉,法院判定没收的财产,不包括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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